编辑说:
陈某某和周某某已于2005年结婚并登记结婚。2019年8月,陈某某和周某某签署了《婚姻财产协议书》,约定双方购买的房屋将分别由周某某拥有。 ,抵押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将由陈某某偿还,双方购买的汽车将仅归还周某某。当天,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协议公证。后来,陈某某起诉法院撤销婚姻财产协议,理由是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对他显然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公证的婚姻财产协议还能被撤销吗?
案件
陈某某和周某某是夫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9年8月29日,陈某某和周某某签署了《婚姻财产协议书》,约定双方购买房屋。应由周某某单独拥有,房屋欠银行的抵押贷款本金和利息将由陈某某偿还。双方购买的汽车仅属于周XX。当天,双方在公证处对协议进行了公证,经公证人要求,双方在公证处签字。后来,陈某某以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明显不公平为由提起诉讼私人调查公司 公证的婚姻财产协议可以撤销吗?,并要求取消与周某某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
分歧
关于陈XX和周XX签署的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个观点是可以撤销它。协议规定,所有财产均属于周XX广州侦探调查,但所有债务均属于陈XX,这显然对陈XX不公平,属于可撤销合同。
第二种观点是它不能被撤销。协议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经公证后不能撤销。
再见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同意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拥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单独或部分共同拥有。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达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婚内出轨协议,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与婚前财产之间的关系所取得的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某和周某某签署了婚姻财产协议,并在双方关系婚姻期间对部分公共财产(房屋,车辆)进行了公证并进行了公证。当时,公证人询问了双方是否清楚协议的内容,是否愿意并知道法律后果。双方均无异议。协议的签署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图,协议的内容仅仅是处置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不违反法律,因此,协议的内容是真实的并且对双方均有效且具有约束力。陈某某认为,协议内容显然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如果合同订立时合同明显不公平,则其中一方有权要求取消合同”,并认为原件,由被告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作者认为,明显的不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另一方的经验不足,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值赔偿原则的事实。这可以被视为明显的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是夫妻,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陈某签署了协议,其内容该协议并未违反公平原则,因此,陈XX撤销双方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总而言之,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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