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冬天,24岁的肖欣(化名)偶然遇到了同龄的肖英(化名),半年后他们计划结婚。2015年7月底,两人一起去了南通如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婚前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婚姻没有健康状况,所以他们很快就拿到了结婚证书。
2016年元旦,小欣按照农村风俗,把订婚礼物、首饰、抢钱等送给了小英,并举行了盛大的婚礼。两个多月后,小英剖腹产生下了女儿。小欣沉浸在做父亲的喜悦中,然而,小欣无意中发现了小英的操作记录,却使他哑口无言。
原来,小英术前和术后的诊断内容都记录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上,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爱滋病。在小欣的询问下,小英不情愿地透露了自己隐藏多年的秘密:她知道自己婚前生病,并在f中心有病历。或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她也做了中期妊娠引产手术。突然的坏消息给了小鑫一个开端,他完全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当她的女儿只有四个月大的时候,小鑫选择和她离婚。
婚姻失败后,小欣想起他把家里所有的积蓄都花在了结婚上,甚至失去了全部的心。如果他知道小英生病了,他就不会娶她,和她生孩子了。想到这些,小欣拿出了HIV抗体阴性的婚检报告。小欣认为艾滋病是一种不应该结婚的医学疾病。婚检机构未能发现小英感染艾滋病毒的过错,侵犯了他知道配偶是否健康的权利,影响了他决定是否结婚的自主权,导致他本人与小英结婚,并花费了大量的金钱。损失。
为此,肖新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如皋市妇幼保健规划服务中心,责令婚前检查机关赔偿其订婚损失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20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妇女在婚前就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并且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记录,她还做过中期妊娠引产手术。
对此,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要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个人隐私,应当通过自己的性关系,即通过自己的婚前告知丈夫。
此外,《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如婚姻、就业等,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艾滋病不是一种被法律禁止的疾病或医学上认为是不结婚的疾病。因此,即使在婚前检查中,发现其中一名男女患有艾滋病,并且在感染期间,医生一般只会提出医疗建议,即b.男人和女人应该中止婚姻。
经审理,法院认定小欣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前检查机构,未能检测出小英HIV感染存在明显过错,也不能明确规定艾滋病是一种被禁止的婚姻疾病,是决定是否进入的关键所在。婚姻是男女双方是否真的有感情,而不是他们是否患有艾滋病。婚姻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在决定是否与妇女结婚时,男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女性是否要支付订婚礼物,是否造成相应损失。
此外,根据怀孕38+2周的消息,小英在怀孕期间去被告办公室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本案中,我们将讨论并调查被告的婚前检查是否侵犯了原告配偶的健康,以及他是否决定与配偶结婚。因此,法院驳回了该男子的赔偿要求。初审后,原告和被告在法定上诉期间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一些律师认为,该妇女在婚前故意隐瞒艾滋病事实,除了道德层面的谴责外,如果后果严重,也可以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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