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的基本模式包括三个功能:起诉,辩护和审判。证据是否真的足够,合法和有效是支持对被告定罪和判决的基础。本文重点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中国的调查机构对取证的概念,取证的合法性以及如何修改和保存原始证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足够的证据是支持公诉的基础。公诉人用于支持公诉的证据主要来自调查阶段,调查人员通过询问,质询,检查,调查,搜查和任命专家获得证据。您能否在法庭上成功支持起诉取决于调查的质量取证。高质量的调查取证是成功起诉的基础。归根结底,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支持起诉的要求。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法律第43条还规定,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因此,支持公诉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充分和合法的。所谓决定性证据,是指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客观,与犯罪事实有关,明确针对性,对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证据;所谓证据充分,是指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构成犯罪要件的证据是完整的,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一些基本要素。犯罪,例如时间,地点,人,动机,目的,行为,情节,结果等,所谓合法,是指必须在依法进行调查期间收集证据,并进行收集严格禁止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证据。证据是可靠,充分和合法的。它是相互联系和必不可少的,从案件的角度来看,它是质量和数量的统一。
在调查阶段收集证据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建立收集有罪和无罪证据的概念,并全面收集证据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研究人员仍然存在认知局限性。很多调查人员通常只强调收集有罪证据,而忽略收集“无罪证据”,有的甚至避免收集“无罪证据”或不转移“无罪证据”,以免造成麻烦。对于检察官来说,这不利于起诉,因为存在认知上的局限性和个体差异。有时,调查人员将其视为“无罪证据”,而检察官甚至将其视为极其重要的有罪证据,即使是在真实意义上也是如此。如果没有收集到无罪的证据,则不利于检察官充分理解整个案件并做出正确的判断。特别是如果无罪证据是由辩方收集并出庭的,则通常不会有任何结果。精打细算的检察官在法庭上的被动态度导致无效的盘问,因此不得不建议休庭以核实证据,这严重影响了新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例如,在黄建宏和杨云忠的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杨云忠只有两个供认,说他在公安机关当场参与犯罪,其余都是无罪辩解。但是,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并未注意被告的辩护,反而盲目地寻找先前供认与证人证言相互确认的地方,而忽略了证实他无罪的证据。收集此类证据没有实际条件,导致杨云忠向法院索取此类证据。结果,检察官无法将其显示在法庭上,而不得不向法院提议推迟审判。
二、口头证据的收集应注意取证的合法性和延长的询问(讯问)时间,并努力做到到位
在取证中,让证人,被告(嫌疑犯)和受害者自然地表达自己的感受。永远不要仲裁或诱导取证认罪,更不用说使用暴力或胁迫来强迫取证认罪,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酷刑。在实践中,强迫和任意获得的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调查产生一定影响,但检察官不能将强迫或任意获得的证据用作法庭证据,更不用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证人(被告) ,受害者)在法庭上作证。即使有逼迫认罪的趋势,检察官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也会遭到辩方的反对,使辩方有所保留并夸大其词,质疑所有提出的证据,严重影响了法院对以下事实的接受:证据。例如,刘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了一个三合会组织,并故意伤害了结束调查的沉阳公安局,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认罪的内容令人惊讶地相似,并且调查中是否存在酷刑的问题被大大夸大了。被告人刘勇一审被判处死刑。判处刘勇死刑缓期更改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遭受酷刑以招供的事实。” (引自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接受并强迫取证的供词,更不用说套利的处理和强迫将证据放入案件材料中,这很容易误导检察官做出不利于支持起诉的判决,这将损害检方的利益。支持起诉的效果。甚至可能导致公诉活动完全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