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私家侦探:政法委重新协调一年半后广东珠海市人大立法解决律师“开会难”等困境(二),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些对律师执业影响较大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珠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条例》的实施受到阻碍,“开会难”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陈如华坦言,一些部门认为《条例》是地方立法,但本部门有部门规章,应当执行部门规章,从而拒绝律师的合法调查请求,或者调查取证后不加盖公章确认; 限制性条件是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提供取证通知、领导批准、司法局确认。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珠海市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尚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2008年7月,珠海市律师协会向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称,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法律援助。”
但现实中,珠海市三处看守所并没有执行这一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仍需获得侦查部门的批准和安排。
“侦查部门停止申请约谈,理由是‘律师法实施后,不可能得到侦查部门的批准,也无法安排律师会见,重新批准就是违法的’。”律师‘面谈难’的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发生了逆转。”陈如华说。
由于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及国家六部委的规定相冲突,公安机关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各自的理解。
珠海市公安局法律监察处处长肖永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珠海调查取证事务所,当时有两种意见。 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六部委的相关规定仍有待落实。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侦查机关应当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机关安排。 。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新《律师法》的立法原意,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六部委相关法律法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仍需侦查机关批准,且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可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委托书或法律援助“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正式信件,无需调查机构安排。
7月2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处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调查公司哪家好 ,审议律师协会反映的问题。 会议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有关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认识不一致。
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重视下,内务工委召集公安局、律师协会协调律师会议涉及的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
与此同时,珠海市司法局、珠海市律师协会“拯救”了中共珠海市法委。
珠海市法制委副书记雷光明获悉事件后表示,律师执业权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保障律师会见权不仅是为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法律的实施,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权。 “《律师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也是法律,为什么不执行呢?”
在珠海市委政法委协调下,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认识,形成了《关于新律师实施后约谈律师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法律”。
会议纪要明确,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议次数没有限制。 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安排1至5天的讯问计划。 在计划期间,侦查机关将优先进行讯问。 计划外期间,律师会见“三证”。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批准并安排约谈。
深圳市私家侦探肖永忠向《中国新闻周刊》感叹,七年的时间证明,保护律师权益、解决采访难并不是洪水猛兽。 “有些地方不让律师会见委托人,担心律师串通供述,委托人会见律师不利于案件的处理。这种观念需要改变。实践证明允许律师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倒逼侦查阶段改变重口供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