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依法惩处盗窃罪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关于在盗窃案件的审判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1条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偷窃大量公共和私人财产或多次偷窃公共和私人财产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量是指犯罪者盗窃的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数量。
(二)企图盗窃,情节严重,例如盗窃大量财产或珍贵的民族文物等,应判罪并处罚。
([三)公共和私人财产被盗,包括电力,天然气,天然气等。
(四)偷窃自己的财产或近亲的财产通常不被视为犯罪;如果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刑罚也应不同于在社会上犯罪的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为营利目的”,是指为买卖,出租,自用,转让等目的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3条“大量”,“大量”和“大量”盗窃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价值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公共和私人财产,被认为是“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价值在5,000到20,000人民币之间的公共和私人财产,真是个大数目。
([三)个人盗窃价值在30,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公共和私人财产,是“异常巨大的事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在该区域实施的“数额较大”和“数额较大”。 ,基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保障状况。 ,“金额非常大”标准。
第四条一年内在公共场所偷窃房屋或扒手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并处以盗窃罪定罪并处罚。
第5条被盗物品的数量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由被盗物品的价格的有效证据确定。如果无法确定,则应根据当时同类物品的价格来区分情况。的犯罪行为,以及以下价格验证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是按中端市场零售价计算的;具有国家定价的价格是根据国家定价计算的;具有国家指导价格的价格是按最高价格限制计算的。
2.对于生产领域中的产品,根据第二段中指定的方法计算最终产品;半成品根据成品价格转换。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原则上按购买价计算,但如果犯罪时的市场价格高于原始购买价,则按购买价计算。当时的中间市场价格。
4.农产品和副产品是根据农民市场中类似产品的中位数价格计算的。大型牲畜按市场上同类大型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和物品是根据本款1中指定的方法计算的。
6.由金,银,珠宝等制成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的零售价计算;如果不是在国有商店出售,则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黄金和白银是根据国家价格计算的。
7.外币是根据盗窃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价计算的。
8.不属于第三级或更高级收藏的普通文物,包括古董,古代书画等,均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国家文物局批准的价格。
9.为牟利目的,窃取他人的通信线路并复制他人的电信密码,盗窃额应根据当地邮政规定的初始电话安装费和手机网络接入费来计算。和电信部门;被盗物品的数量高于电话的初始安装。对于手机网络访问费,应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量。手机销售量是按价格减去裸机成本计算的。
10.故意使用了他人通信线路的电信设备和设施,或复制了他人的电信代码号,并且盗窃金额是根据合法用户支付的电话费来计算的。如果不能直接确定盗窃额,则应根据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和设施被盗并复制后的月付款额减去复制前六个月的平均电话费计算;合法用户每月使用少于6台电信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使用的平均每月电话费计算。
1 1.窃取他人的通信线路供个人使用后,应根据本项目10条的规定计算盗窃量;供他人复制电信代码后自己使用,则应根据本项目9、10的规定计算盗窃量。计算出盗窃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