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包养小三取证-用好调查核实权,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你知道调查核实权在这咋发挥作用吗?
需立足制度长远发展,要完善创新监督办案方式,以此做实,高质素办好每一个案件。
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 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编者按,调查核实乃是提升办案质效的关键要素,同时又是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在1月14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得以着重强调,即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凭借法律事实尽可能极大程度地还原客观真实情形。本期“观点·专题”特意邀请专家学者,使其立足具体问题,专门针对性地给出深化运用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建议,以此促进案件事实真相被查明,从而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敬请予以关注。
转变观念 创新机制 科技赋能
深化调查核实权运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当中,负责诉讼法研究室工作的副主任,同时身为研究员的董坤,还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教授,并且担任着博士生导师 。
检察机关要正确且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调查核实是必要举措,只因只有通过调查核实,方可发现事实认定错误,进而认定事实认定错误,接着纠正事实认定错误,之后发现法律适用错误,再认定法律适用错误,随后纠正法律适用错误,如此这般,才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针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历史发展脉络,在抗日战争阶段,《山东县司法处刑事复判暂行办法》第5条作出规定,即“对于应行复判的案件,如卷证仍未送达上级法院,那么原县司法处需在上诉期满后的五日内,将卷证及判决呈送至该管地方法院检察官处进行核办……”在此期间,检察官行使调查核实权主要围绕的是刑事审判范畴。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有效履行法律监督的相关职责,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例赋予了检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核实措施 。按照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1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为了能够有效地达成其所承担的任务,是可以向各个机关去调阅有关法律、法令、决议等种类的文书的。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执行检察职务,是有权派遣人员去列席有关机关的会议的,是有权向有关的机关、企业、合作社、社会团体调阅必要的决议、命令、案卷或者其他文件的,有关的机关、团体和人员都是有义务依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来提供材料以及作出说明的。1979年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后来,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时候拥有调查核实权,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时候拥有调查核实权,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重新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有着发展变化,我国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发展,是个循序渐进丰富完善的进程,首先,调查核实权的适用领域持续扩展,早期,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适用领域不明确,适用事项较概括、原则。随着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乃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边界与范围渐渐明晰。步入新时代之后,对于刑事检察检察机关进行优化推进之举,与此同时民事检察还有行政检察渐渐被强化起来,公益诉讼检察被创新拓展,有关调查核实权行使范围慢慢延伸至民事诉讼领域里边,延伸至行政诉讼范畴当中,又延伸至公益诉讼领域之上。《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其次,调查核实的手段方式不断丰富。 。检察工作深入推进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着,检察办案的措施、方法以及模式持续丰富着,调查核实的方式从传统的“坐堂看卷”、“书面审查”转向“实地勘验”、“言词调查”了,措施手段从早期的调卷阅卷扩展到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委托进行鉴定、评估、审计,还有勘验物证以及现场等了。最后,调查核实职能不断强化着。历经多年司法实践,全国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升着。在民事检察监督方面,于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总共开展了调查核实,事例数量接近16万件,和上一年相比呈现上升态势,增涨幅度为21.5%,其在办案总数里所占比例为70.6%,与上一年占比相比较,增加幅度为11.7个百分点。
要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予以优化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现下已然成为能够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保障“四大检察”达成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关键着力点,然而该项权力于行使期间仍旧存有短板以及不足之处,一些地方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于调查核实手段不会去运用、不敢去运用、不善于去运用的问题,在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进程当中还存在和其配套的机制不完善,有关单位不愿配合等状况,针对这种情况,则应当从理念、机制以及科技等方面着手,持续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产生的质效。
其一,对司法理念予以更新。检察人员于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进程当中,需摒弃往昔办案期间惯性思维以及所形成的这种路径依赖。首先,怀揣着“帮对方消除隐患”、“为对方防控风险”如此心态,通过换位思考,以“如我在诉”般的方式去处理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等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而获取诸般相关单位与个人更多理解以及支持。其次,要对调查核实手段加以综合运用。近些年来,伴随检察制度日益趋向完善以及调查核实权出现的发展变化,调查核实的手段办法日益趋向多样 。对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1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60条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4条中规定的梳理,便能够发现,检察机关进行运用的调查核实手段主要涵盖这些:查询、在相关证据材料方面进行调取、复制,询问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在其他相关人员那里了解情况或是向其了解状况,听取被建议单位及其办案人员所表达的意见,咨询专业人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针对专门问题给出的意见,委托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对物证、现场予以勘验,进行现场走访、查验,开展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检察人员面对这般丰富的调查核实手段,不但得会运用,更要能够善予以运用,而且还应该学会进行综合运用,去精准找准在应用期间各自不同的契合之处、衔接要点以及策应地方,继而击打出能够彼此互补和协同的组合拳,施展一系列相互配合的连环招数,最终达成可以产生大于两者单纯相加效果而且达到“1+1>2”的那种法律监督成效 。
其二,要进行创新制度机制这一行为。一河源婚姻调查取证,要对案卷调阅制度予以完善。完善将正卷与副卷一同进行调阅的制度,它不只是加强检察监督机制建设里尤为重要的内容,更是强化检察机关去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关键方式。在2023年6月的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跟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关于调阅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卷宗副卷有关问题的规定》,在全国范围之内正式构建起案卷调阅制度。往后,应凭借此制度的确立以及施行作为契机,梳理出调查核实权行使进程里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配合协作关联,于持续提升调卷阅卷步骤程序、手段方式科学化那般的进程当中,一同维系司法公正以及提高办案效率。其次,要构建专门的培训机制。设置专门课程围绕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借助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等方式,引导检察人员认识且熟悉调查核实权行使过程里的难点重点,使其熟练掌握行使调查核实权的目标任务、有关对象、启动条件、程序步骤以及手段措施;与此同时,增强办案人员的纪律意识以及权利保障意识,针对调查核实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要予以保密,对于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职务之便进行侵害限制。
其三,着重于科技赋予能量。运用科技来赋予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以能量,达成调查核实手段方式的换代升级。就司法实践这种情景而言,不同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经展开了有益的尝试。在完善线索发现机制的这个方面啦,上海市检察院自行研发并且对公益诉讼全息办案智能辅助系统予以完善,积极地运用卫星遥感以及3D建模,与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来辅助办案,有效地把线索发现难的这个问题给解决掉了。在借助调查核实办法去开展勘验取证工作这方面,广州市检察院运用无人机、远程执法记录仪、高像素相机等各类设备证据调查权,于具备实时交互系统技术予以支持的状况下做到勘查取证,切实化解了人工调查速度迟缓、取得证据困难的问题。日后,检察机关应该对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予以充分运用,把它们嵌入到调查核实权行使的每一个时段节点,融入到调查核实的各种手段措施当中,持续释放法律监督治理效能,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 。
加强调查核实工作
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
东南大学法学院担任副院长职务的人员,为教授,同时还是博士生导师,并且是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的主任,名为单平基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着重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的效能,检察机关需要强化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然后精准地展开法律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把调查核实权规定成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权,该规定意义十分重大。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制度功能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予以规范,以此增强可操作性。然而,从实际的操作情况出发来看,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存在的状况是,有着制度供给不够充足的情况,还有行使起来并不顺畅等一系列问题,急切地需要针对它行使的方式,予以不断探讨完善,对它行使的程序进行精细规范,以及在制度保障等许多方面做程度更深的改进,以此来推动监督质量和效果能够得到真正的提升。
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方式,民事检察身为“四大检察”当中的一个,是靠近民众、直接给民生提供服务的关键工作,为了推动精准性、规范性监督,达成民事检察高质量、高效率地发展,需要赋予它必要的监督手段,调查核实权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其一,从行使目的方面来看,民事检察调查核实能够被细致划分成调查取证以及调查核实这两项具体内容,它所涵盖的是检察机关为了切实履行法律监督分内职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展开调查,进而收集证据材料或者对相关案件情况予以核实的一种专门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必须紧紧围绕证据来有序开展,调查取证的过程需要全方位搜集那些足以有力支持提起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各类具体证据,而调查核实主要是针对案件事实以及有可能出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切实进行查证,要特别加以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是由于私权纠纷的产生而出现的,具备自治性这样一种显著特征。检察机关拥有调查核实权,其目标是,以中立的姿态,去查明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情况,进而,并非是去代行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句号。
其二,先来看看行使情形方面,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属于检察机关,且是除阅卷审查之外的,很重要的一项权力。在检察机关察觉到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可能存在法律规定当中,需要进行监督的情形时,仅仅依靠阅卷以及审查现有的材料,是难以认定的。又或者是发现民事审判人员、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问题,以及别的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时,就能够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来调查核实,有关的情况。另外,对于那些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于发现存在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之时,在发现存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之时,在发现审查、执行环节的人员有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时候,在涉及公益诉讼的状况之下,以及在当事人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之时,在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之际,检察机关是有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去查询相关证据材料的,是有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是有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
其三,说到行使方式,民事检察调查核准能够采纳好多措施。具体涵盖这些内容:查询证据材料以及调取证据材料,还有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询问案外人;向专业人员咨询专门问题的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专门问题的意见,又或者向行业协会询问对于专门问题的见解;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做评估,接着再委托审计;对物证进行勘验,对现场进行勘验;为查清楚案件事实状况而不得不采取的另外一些措施。
此外,于行使调查核实权之际,能够充分借助“外脑”。其一,检察机关能够依据法律规定,指派拥有相应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针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予以专门审查,进而出具审查意见。其二,可以针对专门性问题,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咨询有关专业人员、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对于专门性问题,确实存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展开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 。
关于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程序,对于此情况,能够从调查核实的程序启动方面,以及行使主体方面,还有证据收集方面,以及证据运用方面这四个角度来展开 。
第一,就程序启动而言,调查核实程序启动最少涵盖两种情形,首先是因收到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申请监督的案件线索从而启动,其次是检察机关依据自身职权发现违法线索进而启动。也就是说,要是检察机关接收到相关的申诉、举报或者依据职权发现违法线索,在通过调取原审案卷没办法彻底查清事实的时候,就能够由承办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做出决定,或者上报给检察长来决定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毕竟,证据的收集以及采信既决定着事实认定,又影响着法律适用,所以必须依照法律规范来实施。
其二,就履职主体而言,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要秉持检察一体原则,不同级别、不同地域之检察机关需相互配合。检察机关能够指令下级检察院,或者委托外地检察院去进行调查核实之操作。下级检察机关需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领导以及指挥河源外遇取证公司,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要履行协助义务,以此达成调查核实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在检察机关前往外地开展调查时,当地检察院理应予以配合 。
其中第三点,就证据收集这方面来讲,民事检察调查核实依法得遵循相关的证据收集规则。比如说,调查核实必须由二人或者更多人一同开展。调查笔录在经过被调查人校阅之后,要让调查人以及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要是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那就得把情况记录清楚。在需要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的时候,勘验人应当出示证件,还要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过来参与。勘验人需要把勘验的情况以及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以及被邀请参与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就证据运用来讲,检察机关借助调查核实所获取的证据河源正规婚外情调查,要是跟案件基本事实相干并且能够证实原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的,那么可认定为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众多任务当中的一项,便是对调查获得的证据予以出示以及说明。对于调查核实结束的案件,应当依据不同状况提起抗诉或者给出检察建议,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径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移交给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当然,在不会对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下,要是当事人将申诉撤回或者达成了和解,那么检察机关应当依照当事人处分原则,终结调查核实程序。
着重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行使的制度保障,当下,法律针对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规定较为原则,从法律层面来讲,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虽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然而只是具有宣示意义的单一条文,对于其行使的具体程序、条件以及措施皆没有相关表述,并且检察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对被调查者的实质约束力有待予以加强,另外,要是被调查对象拒不予以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能够采取的措施缺少相应强制力。基于此,提议于将来立法之际,强化针对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用的制度性保障,从而达成精确、高效监督。
第一点,要清楚摆明检察机关能够去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法定要求,检察机关可以朝着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去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工作。“有关情况”这样的一种表述,在一方面的情形下,是给予了检察机关具备概括性的授权,此种授权恰好能够满足法律监督所需要的条件,而在另外一方面的情况中,又有通过列举与概括相互结合的方式,将其予以具体明确的必要性。
其二,要对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对象予以完善,除了案件当事人以及案外人之外,还应当把法院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收纳进民事检察调查核实的对象范围之中。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表明是否能够针对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有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展开调查核实,从而致使司法实践在这方面的操作各不相同。实际上,这是检察机关运用调查核实权去查明案件事实的应有的意义,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补正。
其三,要落实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保障制度,有必要基于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实践里的运行情况,专门针对这项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制度保障,若被调查对象拒不配合,那么应允许检察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要是存在拒绝或妨碍调查核实的情况,检察机关能够依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者拘留,要是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那就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这种保障机制对发挥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实际效用以及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有帮助的 。
依法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
促进专家意见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合理运用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加良
在公益诉讼检察范畴里,由于法定办案涵盖领域持续性地拓展,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规模具备一种稳健地态势,诉前整改所达到的水平维持在高位状态,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质效持续不断地在提升,办案所展示出的效果也持续显著地显现出来。精确且全面地去收集证据材料,高质量有成效地将每一同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办理妥善,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跟随时代发展的步伐去完善监督办案的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充分运用调探索实权。向专业人员、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咨询专门问题的意见,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的手段之一,据此形成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新型证据种类,在很多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已得到运用。在实践里,面对民事侵权主体、行政机关的质疑,一部分办案人员对专家意见的运用态度有所动摇,不但使用不佳,还存在过度运用的情况。为了依法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推动专家意见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合理运用,急需对专家意见的法定地位、适用条件以及审查重点进行深度剖析。
针对专家意见所具备的法定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款连同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针对证据的各种类别给出有着列举表述情形的规定设置方式,鉴于成文法本身所含有的滞后特性以及那些种类特性不断处在变更生长中的证据,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里有关证据存在种类列举这类情况应当被赋予以并未将方方面面全部涵盖穷尽的特性表现,就好比在2012年其民事诉讼法进行变更修订时就把电子数据当成一种全新证据存在形式纳入法律法规范畴,相较于私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属于新生事物,对于其中存在争议的事实开展证明这一行为需要更多种类的证据来进行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34条针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给出了关于证据种类却有着开放性的规定,这一规定契合了实践的需求,它构成了对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款的有益补充,同时也构成了对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有益补充。专家意见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新型证据种类,其作用类似于鉴定意见,还类似于评估报告,不过它与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意见是相异的。
专家意见适用条件为之规定情况,专家意见乃得针对专门性事实认定问题而存在之事物项,检察公益诉讼里头专门有专门性,此处出现两种专门性问题,一种是事实认定问题,另一些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它们彼此有所区分 。诸如,安全生产法第74条第2款那儿的“重大事故隐患”该怎么理解,又比如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里的“严重侵害妇女权益”要如何领会,还有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中的“工作任务”,以及第1192条中的“劳务”是否得作出合法性限定,另外实体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之倍数能不能调低啦等等,这些通通都是法律适用问题,是应当由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自己去作出判断的 。但公益诉讼办案人员现时在专业知识以及能力方面,当下依旧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提升空间,对于专门性事实之中认定问题,自主进行作出判断的事项数量只要增多起来,办案期间出现瑕疵的可能性就会越大,所以应当依照法律准则充分有效的运用并把调查核实权用好,在此过程中需要在合适的时候咨询专业人员、有关部门或者是行业协会等对于专门问题给出的意见,这同样也是达成高质效办理案件的一种实际需求。
将句子改写如下:专家作出意见,得把鉴定评估不行当作前提条件。当下,我国针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施行统一的登记管理模式;针对资产评估,采用以财政部门为主的多头监管模式。关于司法鉴定与资产评估的规则,日益完备,对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质量控制极为严格。鉴定评估能用就用,这样才能帮检察机关尽到举证责任,还能制发高质量的诉前检察建议之类的|对鉴定评估能用就用,才堪称助力检察机关达成举证责任、制发高质量的诉前检察建议等|鉴定评估能用就运用,能够辅助检察机关履行举证责任、制发高质量的诉前检察建议等|能让鉴定评估能用就用,才有助于检察机关尽到举证责任、制发高质量的诉前检察建议等|鉴定评估能用就加以运用,方可借力检察机关尽到举证责任、制发高质量的诉前检察建议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资产评估法里相关规定来看,当国家标准不存在的时候,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不存在的时候,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不存在的时候,就有鉴定评估没办法做到的可能性被呈现出来,作为补充方案存在的专家意见才可得到用所擅长之处的机会。
作为基础的专家意见,所需凭借的是真实材料、完整材料以及充分材料。真实的材料能够保障专家意见具备客观性,完整的那些材料可以担保专家意见拥有全面性,充分的材料会确保专家意见存有准确性。一旦在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这几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基础材料存在着短板,那么这就会对专业人员收到检察机关咨询时的判断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专家意见的证据资格及证明力。
须是资质过硬的专家,且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判断专家资质是否过硬,要看多个方面,须同时考量职称,社会知名度,专业相关性,实际经验这四个方面。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省域或全国范围社会知名度较高,专业与公益诉讼具体办案领域关联度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其出具的意见可采信度相对更高,证明力更强。关于专家应当回避的事由,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不应出具专家意见。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跟司法部印发的那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里的第5条规定,省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是同级检察院以及其分院、派出院的办案活动,直辖市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是直辖市各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是同级以及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嘿。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跟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专家跟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受托与委托的关系。要是由那些实行任期制以及名册制的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来出具专家意见,那么就会出现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与专家的身份竞合情况,与此同时还会折损这三者的中立性以及公信力,并且专家意见的证据资格也有可能受到民事侵权主体或者行政机关的质疑。
审查重点在于专家意见,检察机关需秉持这样的原则,即“不可不用、不可尽用以及当用则用”,来对专家意见展开科学审查,首先,得审查专家意见的确定性,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专家意见里有可能出现不确定性表述,这时检察机关能够商请专家作出必要的解释、补充或者说明,假如经解释、补充或者说明后,表述的不确定性依旧没有消除,那么检察机关对专家意见就不予采纳证据调查权,其次,要审查专家意见的合法性。须以现行有效的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当作依据来形成专家意见,就必得在正文中将法条检索的情况做出详尽的说明。处于很多专家并非法律专业出身或者并不从事法律实务这样的考虑,检察机关处于进行基础材料提供时能够向专家移交相关的法条检索报告或者做出具备针对性的提示。最后,应当对专家意见的合理性予以审查。客观权威的专家意见所具备的基本特征是逻辑正确、方法得当、分析有力、过程清晰、结论合理 。当关联到对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等事项展开定量分析之际,专家意见的合理性便愈发显得重要起来,检察机关对于其合理性应当进行综合考量,并且要谨慎权衡,以此来达成良好的办案结果。
(本文属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名称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法理与有效运行研究》,此为该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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